加强宪法教育 弘扬宪法精神

作者:管理员 来源:Admin5 点击次数: 次 更新时间:2015-12-17 10:16
2015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二个“国家宪法日”,是我国第十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六五”普法规划最后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的首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律法规都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宪法为法律制定提供原则、标准和依据。公民、企业能否形成对宪法的正确认知,关乎其爱国主义的形成。全民守法,敬畏法律、敬畏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各个企业也应把学法、知法、用法变为自觉行为,共同创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法制环境。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1949年9月我国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
2、1954年9月,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
4、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从总体上来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
5、1982年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在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的基础上,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结构方面,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其基本特点是:(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2)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3)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4)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发展多种经济形式;(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6)首次明确规定了修宪提案权。
三、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指最高权力由人民享有。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3、法治原则
    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4、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利的各部分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
五、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二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三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四是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真正地使宪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要求。
六、什么是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七、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八、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告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九、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
(1)受教育义务。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